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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水利部、衛生部 2004 年 11 月《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》規定,農村飲用水安全評價分為“安全”和“基本安全”兩個等級,主要由水質、水量、方便程度和保證率 4 項指標組成,其中任何一項達不到基本安全標準即為飲水不安全。
(1)水質方面:符合國家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要求為安全,基本符合的、水質方面 為基本安全。供水人口在 1 萬人以下或供水規模在1000m³/d 以下的集中供水工 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,水質標準可適當放寬,水質是確定飲水是否安全的重要指 標,國家對此有明確規范。如某個村可能對本村水質是否達標不能確定,要由衛生防疫或水質監測單位進行化驗,拿出科學依據。如因水質問題已影響到村民的身心健康,如氟斑牙、氟骨病或其他病癥,也可以出示相關證據。
(2)水量方面:每人每天可獲得的水量不低于 40~60 升為安全, 40 升為基本安全。主要指村民生活用水,包括餐飲用水、洗涮用水和散養禽用水,以人為單位計量。國家規定,我區的農村生活用水為每人每天不少于 30升為基本安全。如某村有水源但不能保證每個村民每天 30 升的供應水量,可確定為飲水不安全。
(3)用水方便程度方面:無自來水入戶的村莊,人力取水往返時間超過 20分鐘為不安全,大體相當于單程水平距離 800 米,或垂直距離 80 米的情況,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山區,如到村外拉水或村中集中供水點拉水的;平原地區無自來水入戶的。農戶多有自備水井,不屬于不安全范圍。
(4)水源保證率方面:上面講的水量不達標的主要原因就是水源保證率低, 水源保證率方面 但每天還能供應少量用水;水源保證率低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就是干旱年份有 30 天以上的時間段內斷水,水源供應沒有保證。供水水源保證率不低于 95%為安全,不低于 90%為基本安全。